2019年8月18日晚,根据怀来县交警大队统一部署,交警官厅中队在沙城府后街与华翔路交口、三堡街路段分别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1时37分许,在府后街与华翔路交口北500米处,经呼气酒精检测,车牌号为冀G730**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冬(男,32岁,怀来县西八里镇人)显示检测结果为42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1时44分许,在同一地点,车牌号为冀GXM9**的白色小型轿车驾驶员寇某喜(男,40岁,怀来县新保安镇人)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55mg/100ml,属于实施酒后驾驶行为。 23时13分许,在三堡街妇幼保健站30米处,车牌号为皖DK12**的小型轿车驾驶员崔某兴(男,31岁,保定市安新县人)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7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终,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驾驶员杨某冬、寇某喜、崔某兴被分别处予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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