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交警官厅中队警员在官矾路口红绿灯处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14时30分许,在对车牌号冀G535**的红色小型面包车进行快速排查时,发现驾驶员郭某兵(男,49岁,官厅镇朱堡村人)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结果为40mg/100ml,属于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驾驶员郭某兵被处予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14时41分许,在对车牌号为冀G4X1**的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8人,属于实施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违法驾驶员赵某旋(男,38岁,蔚县人)被处予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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