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怀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祝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祝某某2016年6月至8月期间,从保定市李某某处承揽了东花园镇八达岭孔雀城7.1期二次结构部分工程,雇佣庞某某等16名工人施工建设。截至2016年10月28日,李某某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人,被告人祝某某向16名工人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66201元工资未支付。怀来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7年5月19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后,被告人祝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工资。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11月21日,怀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雇主诚实经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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