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10时50分,花园派出所民警到辖区东花园镇火烧营村刘某华(男, 50岁,河南省固始县人)经营的某废品回收站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17根(每根长2.5米左右,直径3厘米)电缆线、11根(每根长2.5米左右,直径1.5厘米)光缆及11公斤细铜线。审查中,刘某华称以上物品系收购所得,但对物品未进行登记。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某华被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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