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上午10时许,交警大队直属中队警员在府前街政府路口缉查布控行动中,发现车牌号为冀GE92**的逾期未检验车辆。对其例行检查时,驾驶员卢某民(男,28岁,赤城县大海陀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后,刻意躲闪,言词慌张,始终无法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警员们判定其有无证驾驶嫌疑。经查询,卢某民无任何驾驶员信息记录,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卢某民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予扣留机动车、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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