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用好围剿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利器

2016-12-22 0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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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午光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这是继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后,又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力武器。

  《意见》共三十六条,每一条都是针对以往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做出的具体回应,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便于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契合了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再严也不为过。

  近十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电信诈骗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达到220多亿元。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多发的态势表明,再不严惩,所带来的危害将越来越大,甚至有些地方还形成了以诈骗为业的“诈骗村”,全村组团诈骗,影响十分恶劣。尤其是山东临沂18岁大学新生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9900元学费、导致呼吸心脏骤停最终辞世的案件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要求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但怎么打击、如何严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以往的法律对此规定不太明确就是原因之一。去年底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织密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网,但定罪量刑的标准仍然不太清晰,如诈骗财物金额多少属于“数额较大”;诈骗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怎么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因诈骗造成被害人自杀或死亡的,诈骗老年人、在校生、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需不需要从重处罚?等等,都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旦处理不慎,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此次《意见》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难,从法律规定方面打通了围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后一公里。

  《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尤其是明确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酌情从重处罚”10种情形,令人瞩目。这10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从另一个侧面而言,这也是电信网络犯罪的10个重灾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不严惩不足以打击此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不足以让受害者或其亲属以及社会公众拍手称快,不严惩不足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治了这10种情形,就等于牵住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牛鼻子,明确了当前打击的重点。

  法律规定已经逐步完善,国家工信部等部门也决定将前期已开展的“防范打击通信信息诈骗专项行动”延长至今年年底,《意见》的威慑力将会逐渐显现。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用好围剿电信网络诈骗的这一利器,及时收集和审查判断各项犯罪证据,全面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及时返还涉案财物,让电信网络诈骗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每一个社会公民都不再深受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或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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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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