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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传甚广的10大法律谣言,你中招了吗?

2016-11-25 1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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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人们都这么说,但在作为行为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看是否与今天的法律规定相悖。

  TOP1

  父债子还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父债子还”是我国流传已久的传统观念,父辈生前欠下的债务由他们的子女代为偿还,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上去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绝对。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其他人来承担,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就是说的父债无需子还。

  而当继承人选择了继承遗产,那么债务也就合法进行了转移,需要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这就是所说的父债子还。

  TOP2

  出轨可以净身出户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得益于各路明星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出轨离婚直播以及电视剧动不动就净身出户的渲染,让不少公众误以为,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对方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然而这是绝对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需要以夫妻名义长久稳定居住在一起)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通常意义下的出轨仅仅是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很少有人会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这个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出轨很难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所以仅仅以出轨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是得不到支持的。

  TOP3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15年以前,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债权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方法。

  针对这个情况,最高院在15年5月份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TOP4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这个谣言的盛行同样和影视作品脱不了关系。

  女主角拉着行李箱从房间走出来,对男主指了指放在桌上的离婚协议书,男主情深难以自持,企求女主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而女主面无表情地回应,就算你不签,分居两年我们也一样自动离婚,何必浪费彼此时间。

  然而生活真的和电视剧一样么?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但是无论哪一种离婚都不可能自动。前者需要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夫妻协议离婚书等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离婚手续,后者则需要一方持结婚证、民事起诉状等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不过分居两年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如果一方能证明双方已经自起诉之日两年内因夫妻感情不和不间断分居两年,那么法院会依此判决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个证明难度非常大,实践中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离婚。

  TOP5

  二年内不起诉就不能起诉了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此谣言盛起源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在解释这个问题前,需要先和大家解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是为了督促债权人(你没看错,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无论对于法院而言,还是对于债权债务人而言,要弄清楚一件3年前发生的事情所花的成本远远大于弄清楚一件昨天发生的事情。因此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法律规定一部分权利的行使,主要是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制约。而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是也有例外,例如人身损害的请求权即是一年。

  另,诉讼时效只是赋予了债务人抗辩权,法院并不主动阐明,所以诉讼时效并不一定妨碍债权的实现。举例来说,甲借乙钱,到期后三年才诉讼要求乙还钱。这个时候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首先法院还是得立案开庭,其次如果乙到庭后没有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旧可以判决乙还钱,只有乙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这个债权才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而沦为自然之债。如果后期乙良心发现履行了债务后再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TOP6

  分手离婚要求支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词语,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属于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中实践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诉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TOP7

  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谣言来源于已经失效的法律规定: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明一下,对于一方婚前的房产、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约定的,那么这套房产或者财产,就永远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还是你的,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

  TOP8

  法不责众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法不责众”是个伪命题。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少而严加惩处,也决不会因为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这个“众”都是极少数的。

  TOP9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老话儿”,显然是一个有悖法律的误解。

  TOP10

  非法同居

  谣言流传度★★

  错误指数★★

  “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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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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