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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侵权受害者权益司法保护的特别程序

2016-06-29 15: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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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科学证据的形成

  一、鉴定程序的完善。鉴于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上认定的困难,在环境侵权案件事实认定中,鉴定结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对于科学证据特别是鉴定结论过度偏好。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的效力受到其自身因素的诸多限制。目前我国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也没有环境污染损害大小评估机构,造成了目前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等混乱局面,制度的缺失导致环境污染危害原因、后果认定的失信。如果法院仅仅依靠鉴定结论等科学证据,而轻视甚至忽略其他证据,极有可能导致不能恰当认定事实,过于依赖法律规定来推定因果关系或证明责任分配这种风险负担机制,对司法公正必然造成负面影响,带来负面社会效应,故有必要完善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基于环境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技术性、复杂性,由原告证明其内在逻辑关系的困难,证据规则中应当将原告从因果关系证明中解放出来。在我国司法实践经验还不十分丰富,相关理论还不够深入的情况下,应以平衡社会利益,确保社会正义为价值指导,使用多元化的方法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同时,要防止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滥用。

  受污染损害的受害者只要提供污染损害时的自然环境和一般概况以及有关索赔的鉴定和原始凭证。有关污染行为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关键性证据由被告举证。被告要免除责任,就必须证明他没有污染行为或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给予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以公平原则给予污染者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应当允许污染者举证推翻推定的因果关系。在污染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时,只要其能证明成功,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不能免除责任。

  完善支持起诉制度

  支持起诉制度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补充和完善。公民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单位请求支持,或者起诉时因无直接利害关系,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又确实发生,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原告。由于法院也属于可以支持起诉的机关之列,其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有关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能或支持适格原告起诉。环保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同时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对原告的诉讼予以支持,这就将环保机关的起诉资格与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职能统一起来,既是诉讼方法的创新,又未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极具借鉴意义的模式。

  一、支持起诉的主体。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除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以外,应当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支持诉讼的形式支持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二、支持起诉的形式。较为理想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应原告的申请决定是否出庭支持起诉,原告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出庭的,也只是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对支持起诉的事由予以说明,不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在庭审前,通过听证程序等合法形式对支持起诉的具体事项进行确认,而在正式庭审中检察机关则不必出庭。

  先予执行的放宽

  基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者权益的需要,应放宽环境侵权案件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即仅须满足“权利义务明确”和“存在紧急需求”的条件,不再要求“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严苛要件。金钱给付也不应限于目前法律列举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也应当包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其他金钱款项。

  行为保全的规范

  一、行为保全措施申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通过列举式对环境侵权中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但随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审判实践不断积累和沉淀,有必要给予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行为保全制度更大的适用空间。

  二、行为保全申请的担保。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可以参照日本和美国的做法,对于诉讼行为保全,一律免除担保责任,对于诉前行为保全,进行个案的区分和裁量,适当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可以建议申请人购买保证保险的方式,分散诉讼成本。

  三、诉讼行为保全听证前置。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行为保全中,鉴于法律对行为保全申请条件的苛刻要求,以及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直接性影响,即行为保全措施实施后,被申请人立即面临着停止建设、停止排污、停止生产等情形,对于被申请人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有必要在行为保全中设立听证前置程序。听证过程中,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参与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听证,并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作出书面意见。

  完善调查令制度

  一、调查令的实施程序。首先,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证据调查令,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为案件当事人及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律师,调查人须为其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书面证据;其次,法院审核: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证据调查令之后,法院应对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提出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明确的内容、所申请调查的证据是否适用调查令的范围、被调查人是否掌握该证据材料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令的证据效力。一是时间效力:举证期限届满,调查令即失效。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若在此期间当事人怠于履行义务,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是对被调查人的效力:被调查人必须履行调查令所记载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形,调查令失效;三是依据调查令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当事人依据法院出具的证据调查令所取得的证据,只能视作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之一,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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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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