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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房子为何要向他人支付租金?一案例秒懂“买卖不破租赁”

2016-05-26 0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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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先看一则买卖不破租赁的案例:

  张三与2013年1月15日与李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徐州市一处门面房出租与李四,二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到期日为2016年1月14日,租金按年支付,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转租。在2013年2月15日,李四将房屋转租与王五,合同约定租期两年半,租期至2015年8月14日,租金按月支付。后张三因经济紧张,首先通知了李四,李四明确不购买后将房屋售与王五,房屋价格五十万,并于2013年8月14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现在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王五了,那么王五还需要向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吗?

  法律告诉你:需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本案又不存在第三条无效的情形,王五虽然在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里面经营,但是仍然需要向李四按月支付房租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王五需要向李四按照合同支付租金至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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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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