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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练大调解 铸就大平安 保障大发展

2015-10-14 11: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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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来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

  怀来县大调解体系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县、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网络体系。基层调解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据统计,80-90%的民间纠纷是可调可控的。在化解纠纷方面,基层调解具有三方面优势:优于诉讼,可以减少对抗,不留后患。优于信访,出现纠纷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消化。成本低廉,解决花小钱办大事甚至不花钱也能化解事的问题。

  一、我县大调解工作进展情况

  县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资源成立了县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服务接待大厅,开设便民服务窗口,全面简化程序手续,完善并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极大方便了群众办证、办案及申请法律援助。专业性调委会建设。交通、土地、医患、劳资、环保等五个专业调委会已经配备了人员,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相关制度已全部落实到位。试点调解中心建设。我们把东花园镇大调解中心设为试点,整合乡镇园法庭、涉农检查室、司法所资源,利用近200平米的空间,完善调解中心建设,设立了大小两个调解室、谈话室、集中培训教室等功能用房,添置了配套的办公设备,制作了劝诫标语牌。从镇党委抽调骨干力量充实到司法所,解决了调解人员不足的问题。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今年5月底前各乡镇统一举行了村(居)法律顾问聘任仪式,镇村负责人向法律顾问发放了聘书,278个村法律顾问签约工作全部完成,基本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实现了村村有法律顾问、有公示牌,户户有顾问联系卡。到目前全县法律顾问共解答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审查修订合同2 份,参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141件。

  基层法庭和涉农检查室建设。目前,我县一乡(镇)一法庭建设已经完成,各法庭均按要求配备了高素质的法官、书记员、和陪审员。按区片划分设立了6个涉农检查室。

  二、我县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三调对接”机制还不够健全。近年来,我县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对接的实施意见,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机制,积极推动信息联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三调对接”机制还不够健全,“三调对接”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部门之间衔接力度不够。

  2、“大调解”规范化水平不高。目前各级协调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少数乡镇的运作模式仍是司法所单兵作战,整体联动的格局还未完全形成,一些制度还未完全规范建立,大调解中心和调解室建设不规范,着重体现在面积大小不规范,外观标识不规范,立卷归档不规范,办公室建设不规范四个方面;调解组织的实际效能尚未充分发挥,运行不够规范,工作水平较低,从而影响了“大调解”机制作用的充分显现。

  3、工作保障还不够有力。目前大调解工作虽然在经费和人员上都有一定的配备,但是总的来讲还存在一些客观困难,硬件设施、以案定补和人员保障等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成了制约“大调解”工作发展的障碍。

  4、对专兼职调解员的管理还不够规范。各部门、乡镇虽都配备了调解员,但人员结构不够理想,素质参差不齐,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次数少,一些调解员业务不熟、水平较低、调解成功率低。

  三、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对策

  1、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和信息体系,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加强村调委会建设,使这一机构有人办实事、能够办实事。努力形成乡镇调解中心为主导,村社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为节点的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三是要健全信息网络,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在县、乡(镇)、村、组建立三级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在矛盾纠纷信息的全面收集、准确分析、预测预警的基础上,按照纠纷信息的普遍性、特殊性、专业性、严重性进行分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调解。

  2、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一是排查工作。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做到村居周排查,乡镇月排查,敏感时期必排查,重大政策出台前排查、重大项目建设前排查“五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二是接待受理。在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疑难矛盾实行分管领导承包制度,逐人逐事落实责任领导,在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决不能出现敷衍塞责、拱手上交现象,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调解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处。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交通事故等多发性矛盾纠纷,成立相应的调解小组,专门调处。

  3、加大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一是队伍保障。切实加强“大调解”队伍业务培训。要着眼于培养和切实加强“大调解”队伍业务培训,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熟悉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调解人员、队伍,采取分级培训、集中培训、分片培训的办法,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二是经费保障。继续健全“大调解”保障激励机制。落实以案定补专项经费,保障“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激励广大调解人员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三是机构保障。要充分调动基层法庭、涉农检查室、司法所及乡镇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其建设成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一线实体。保证其必要的办公场所,便民设施和交通工具,特别是要加强各级调解中心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调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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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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