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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6-10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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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织碰撞,因此,有效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

  一、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

  1、农村宅基地、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

  虽然新农村的建设使农村面貌有了翻天腹地的变化,但宅基地、土地纠纷仍然是影响当地稳定的主要因素。以近两年为例,阳原法院处理此类案件287起,占案件总数的6.8%。由于以前农村在分宅基地、土地时方法简单,缺乏科学公开、公正的机制,容易引发矛盾,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缺乏法律性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和乡村干部职责程序履行不到位,引发诸多涉法涉诉事件。有些群众对政府不信任,有很严重的抵触心理,在乡村干部协调解决时,不予配合,提出要求过高,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便提起诉讼或四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产生的矛盾极大的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近些年,由于农民外出打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许多人寄情于网络聊天,同时农村大都是经人介绍结合,感情基础薄弱,容易引起离婚。因夫妻双方长期在外地打工,家庭观念逐渐淡薄,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的抚养纠纷或与兄弟姐妹间因对年迈父母的赡养问题产生纠纷。以近两年为例,阳原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368起,因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586起,赡养老人纠纷127起,婚姻家庭纠纷占近两年案件总数的32.5%。由于一些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知识文化素质不高,一些原本简单的家庭纠纷因为处理不到位,引起矛盾激化,进而演变成刑事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震动。

  3、劳动争议引发的矛盾。

  虽然我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越来越关注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劳动争议案件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的高速发展期,一些公司由于各项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并且存在知法不守法的现象,加上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因是熟人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很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引起劳动争议纠纷。近两年来,阳原法院处理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纠纷110起,工伤事故纠纷56起,虽然比例不大,但社会影响力较大。

  4、涉法涉诉上访引发的矛盾。

  主要是指纠纷经过诉讼后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判决后执行难,当事人上诉、申诉后继续缠讼和频繁向人大、党委政法委等部门重复上访要求解决的现象。由于矛盾的复杂多样化,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司法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不到位,处理纠纷的方法欠妥当,造成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不理解,甚至存有很大偏见,存在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有的单位为息事宁人,满足了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助长了其得寸进尺的心理导致重复上访。这些都是涉法涉诉上访类案件攀升的动因。

  5、社会治安引发的矛盾。

  当前社会治安总体上是稳定的,但“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突出,去年阳原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88件,其中盗窃案件25件,占28%。伤害案件18件,占20%。抢劫和抢夺案件14件,占15.7%。毒品犯罪案件6件,占6.7%。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从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类型多样。权益类、民生类、家庭类、信访案件纠纷逐年上升,占近两年矛盾纠纷的60%以上。在农村主要有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宅基地纠纷,离婚案件引起的子女抚养纠纷,农村债务纠纷等,占矛盾纠纷的50%;在县城主要有劳动争议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纠纷,企业间经济往来引起的纠纷等,占矛盾纠纷的20%;群体类纠纷主要有辞退多年雇佣职工和离任村组干部要求解决待遇问题的纠纷等。另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也在增多。

  2、原因复杂。随着社会利益的多样化,引起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既有当前现实问题,又有历史遗留问题,涵盖面广,往往与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近几年的案件中,民事纠纷、家庭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相交织的案件不断攀升。有些案件已不是单一的个体与个体、企业与企业、个体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有些是政府决策、社会现状、群众与政府沟通不畅等引起的矛盾。不单是民事、刑事或经济纠纷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

  3、化解难度加大。社会矛盾类型多样,矛盾产生的原因多样,这都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带来了更大挑战,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的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扰乱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用过激手段,如停尸、扬言自杀或阻挠正常办公,为社会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

  三、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1、制度、政策方面的原因。

  尽管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依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和法律漏洞的现象,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完善,造成一些矛盾纠纷的解决找不到法律依据或相关法律与当前矛盾不适应,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使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受损,或者预期利益得不到实现。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这些群体心理浮躁、失衡,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矛盾纠纷。如县内的征地补偿纠纷等。

  2、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原因。

  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一直是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但基层矛盾化解工作组织存在机制不健全、人员不专业、信息不畅通的情况,有些工作人员对隐性社会矛盾缺乏敏锐性,对小矛盾重视不够,不讲究化解矛盾的方法,造成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有些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依法行政的情况,造成群众的不满,引起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

  3、群众文化、法律素质方面的原因。

  当前社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加上人们受各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一些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不可避免地出现。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大都是因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文明意识不强,在家庭邻里产生矛盾时,不能很好的沟通和相互谅解。虽然法律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有些群众由于对法律、政策的不正确理解,造成有法错用,或盲目使用法律武器的现象,有不管什么事都拿法律讨说法的过激行为。

  4、诉讼成本与信访方面的原因。

  司法部门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走司法程序,需要一个期限,有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并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需要交纳诉讼费、执行费等。而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使群众通过把矛盾解决的期望寄托在上访上,造成上访案件逐年增多。

  四、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单纯依靠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已难以有效调处这些社会矛盾纠纷。要正确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各类矛盾,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必须在社会上全力营造一个全员动员的良好氛围、多方联动的良好机制,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1、完善立法。

  进一步完善立法,针对社会矛盾的新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法规。社会矛盾的化解有法可依,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减少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最根本、最有效的办法。

  2、提高人民群众文化、法律素养。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向人民群众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努力提高居民道德素质,使人民群众懂得互助互爱,构建和谐的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同时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仅知法,还要会正确合理的用法。向人民群众传达政策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服感。

  3、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加强镇、村、居委会调解组织的建设。各级财政拨出专项资金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资金保障,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加强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就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持文明司法,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努力化解矛盾。各级部门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对案件没有错误的不能轻易进入再审,更不能多次反复改判。判决不具有稳定性,只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更加高涨,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5、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

  由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仅靠司法部门、人民调解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一部门难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新形势下,要求各部门联动,发挥职责、密切配合。法院要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关键词:化解 社会矛盾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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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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