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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推动政法工作持续发展

2015-06-10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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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逐渐成为困扰政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同时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隐患。通过多年来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各地涉法涉诉信访高发势头得到遏制,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局面。但是,必须看到,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新形势下,政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完整、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推动政法工作持续发展。

  一、加强源头治理,消除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根源

  1、抓好案件评查工作。案件评查是政法机关对各司法执法部门主动揭短、露丑的过程,通过查偏纠错,促进司法执法公平公正。由政法委牵头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案件评查组,每年对各司法机关随机抽取不少于100件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组通过听取案情,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员,走访当事人和案外人等方式,依法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正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违纪、办案作风是否端正及办案效果是否良好等进行全面审查,凡属干警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

  2、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考核评价不仅要看解决了多少信访问题,更要看预防了多少信访,减少了多少矛盾。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等的衔接机制。由司法局牵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层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大量民间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减少矛盾激化,要以转变调解员低报酬或无偿工作局面为切入点,广泛推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激励机制,用“小机制”推进“大调解”;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司法调解前增加民事调解;在矛盾纠纷较多、社情比较复杂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国土、林业、水利、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室,在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过程中引入调解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普遍参与、全员动员的“大调解”格局。

  3、强化排查化解。排查化解机制,可以对产生信访的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抓了,提前介入、主动解决,不只是态度,更是策略。各司法机关要坚持定期对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主动摸排,对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建立台帐,落实化解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建立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预警机制,避免信访隐患转化为上访案件,对重大集体上访苗头,及时报告政法委及信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坚持下移工作重心。基层是矛盾纠纷、信访问题最集中的层面,基层稳则大局稳。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沉,主动约访,深入基层下访,以访问民情、访察民意、访排民忧和评议工作、评查问题、评选先进等“三访三评”为主要内容,在司法机关广泛开展“大走访”活动,把来自基层群众的新期待、新诉求变成司法机关的新举措、新起色。

  二、完善办案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司法执法偏差和失误

  1、严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办理流程。政法委要完善信访申诉的登记、接待、分流、协调、督办等环节管理,建立从立案到调查、结案、归档的完整工作流程,对本辖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及时复查处理。

  2、加大执法监督和内外监督的力度。把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置于专门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执法从程序到实体的公正性。政法委要结合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在司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和常规化的执法监督;各司法机关发挥纪检组、政工、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职能作用,形成事前教育、告诫,事中监控、督查,事后考评、奖惩的内部监督工作流程;发挥人大、政协、政府、新闻媒体和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各司法机关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作用,促进各司法机关依法、高效执法。

  三、完善“大接访”制度,及时妥善消化处理初信初访问题

  1、要重视初信初访问题的解决,避免一些小事变大,避免小诉求演化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司法机关要坚持“开门接访”,坚持专职信访员接待和领导接待相结合,定期安排“一把手”接访日,使一些重大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诉求人能与领导当面交流、当面申诉,提高案件的办结质量和效率。

   2、要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制度。领导抓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深度,决定工作的发展走向和成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应由市委书记亲自抓、负总责,政法委书记及各司法机关“一把手”、分管领导、办案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三定一包”责任制,定包案领导、定责任人、定结案时间、包息诉稳控,通过案件的督导分包,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消化处理和稳控工作。

  四、充分发挥责任查究机制作用,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转化生成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坚持倒查责任,强化“是谁制造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谁就要受到追究”的工作导向,实现“履职”与“问责”对接。在依法纠正解决信访问题的同时,对办案责任人、分管领导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及案件,属初信初访的,倒查办案人的责任,属重信重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人的责任;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警告诫勉。同时把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理情况和实际效果作为执法考评依据,与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及时兑现奖惩,发挥查究惩诫的威慑作用,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初始阶段得到妥善解决。

  五、立足案结事了目标,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效率和社会效果

  1、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政法委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各司法机关,密切与市委、市人大和市信访办的联系,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传递有关信访案件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访案件结果,定期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做到不拖、不推、不靠,协同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解决。对法律程序未终结的案件,劝导上访人到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消除上访人利用上访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和压力的心理预期。对已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及时通报市委、市人大和市信访办及相关部门,避免反复申诉、反复交办或转办。推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坐班制度,引导信访当事人采用合理渠道依法表达诉求,规范信访秩序。

  2、对处理重大疑难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听证制度。比较重大或疑难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都是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情形,单纯说服、教育工作成效不大,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的办法就是实行听证。在听证前通知和邀请信访户、与涉法涉诉信访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到场,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公布处理结果,确保信访问题处理公开透明,使诉求人心服气顺,息访息诉。

   3、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要把解决群众诉求与解决思想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对造成案件当事人因为与案件有关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援助、亲情帮扶等方法,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社会的关爱与温暖,主动息诉罢访。如难以通过现有社会救助机制得到救助,可通过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切实解决诉求人因涉法涉诉信访造成的严重生活困难,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严格执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要严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入口,畅通出口,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整合好、利用好。对不属于涉法涉诉信访范畴的,依法引导诉求人进入其他相应程序;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凡属问题解决不到位的,责成办案部门限期解决到位;凡属无理缠访的,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终结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终结决定。如果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到位或者案件已经终结,上访人不听劝告,反复无理缠访闹访触犯法律的,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基础上,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扎实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实保障,要长期持续地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目标任务,不断深化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改进框架体制,畅通诉求渠道,健全解决问题的平台,及时妥善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实现司法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确保政法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关键词:工作 信访 司法 案件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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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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