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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成立法律服务中心的 实施方案

2015-06-10 1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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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3】4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实际,经县委常委会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大调解在社会管理当中的意义

  大调解包括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县、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网络体系。基层调解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据统计,80-90%的民间纠纷是可调可控的。在化解纠纷方面,基层调解具有三方面优势:优于诉讼,可以减少对抗,不留后患。优于信访,出现纠纷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消化。成本低廉,解决花小钱办大事甚至不花钱也能化解事的问题

  二、基层调解队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县基层调解工作主要依托于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乡镇综治办和村(居)综治工作站,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无人调,低水平。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乡镇综治办人员严重不足,村居调委会形同虚设或根本没有。

  2、没钱调,无保障。调解经费不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3、没待遇,不专业。待遇不落实,影响工作积极性,也无法吸引更多专业人才。调解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无法保证调解质量。

  三、构建完善大调解法律服务中心组织网络

  构建以县、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组织为框架,以专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1、设立怀来县大调解及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指导、督导乡(镇)、村(居)调委会的工作,同时承担全县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等综合性职能。中心配备8名事业编制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受理、分流、记录、档案整理及调解等日常性工作;从律师、公证员,退休法官、人民陪审员当中聘请一批专业人员负责调解工作,中心选址要求临街、落地。

  2、设立乡(镇)大调解及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基层法庭、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成立乡镇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中心),一套人马、三块牌子,集中办公、集成服务。调委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心人员由基层法庭庭长、乡镇司法助理员和人民陪审员按照“5+1”、“3+1”模式配齐(大乡镇5人+1名档案员、小乡镇3人+1名档案员)。在沙城镇和东花园镇设个人性质的金牌调解室,设1名金牌调解员。

  3、健全村(居)基层调解工作室。村(居)委设专职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本街村普通矛盾纠纷调解。调解室主任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兼任,村居专职调解员原则上在村两委干部中选任,大村(2000人以上)和重点村(沙城镇周边、开发区周边和历史上矛盾多发村)配备专职调解员2名,小村(指2000人以下)配备专职调解员1名,特大村(5000人以上)配备专职调解员2-3名。社区按照5000比1人口比例选聘专职调解员。

  4、健全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健全土地、劳动、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五个专业性调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专业、专职调解人员3-5名。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专委会的业务指导。

  四、进一步强化大调解工作的保障和激励措施

  1、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县调解中心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从县内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中招录或调剂解决;配齐司法助理员,消除无人所,缺编的12名司法助理员从乡镇现有人员中补充,人事关系仍属原乡镇,享受每月150元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业务上受司法局指导。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由县法院确定定补标准。

  2、加强经费保障。把基层调解经费和以案定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调委会调解员和村(居)调解员按照“以案定补”形式给予补贴,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影响大小划分为简单、复杂、疑难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件50、100、200元补贴。

  3、完善激励机制。对在调解员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提拔方面优先考虑。对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政府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4、加强组织领导。要真正把大调解工作摆上位,对乡(镇)、村(居)两级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责任考核和定期培训。实现机构、场所、人员、待遇真落实,调解质量真提高,确保调处的每一件案子都经得起法律、群众和历史的检验,使人民调解成为维护怀来稳定的主力,为实现怀来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中心 大调 法律 调解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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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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