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11时许,交警官厅中队在457县道与矾山磷矿交叉口处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冀GNA66*的小型轿车驾驶员牛某瑞(男,49岁,涿鹿县矾山镇人)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驾驶员牛某瑞被处予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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