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9时许,甘字堡公安检查站在对一辆车牌号为冀GDM98**的银灰色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神色慌张,称未随身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这一有悖常理的举动引起执勤警员的注意,根据工作经验判断,其极可能涉嫌无证驾驶。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核查,驾驶员韩某欣(男,35岁,北京市密云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已构成无证驾驶二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驾驶人韩某欣被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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