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承包工程结算工程款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故意拖欠1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8200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予以完成。该案的顺利审结,彰显了怀来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并将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继续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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