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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检方依法提起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06-20 0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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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依法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为全市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审查,2017年9月,郭某某从北京市延庆区购进“中盐牌加碘精制盐”和“袋装块盐”两种食用盐,明知该食用盐不含碘,为牟私利,先后到怀来县北辛堡镇部分村庄违规销售给村民食用。2017年9月19日,郭某某在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未销售食用盐446公斤,从村民家提取已销售的食用盐344公斤。经相关机构鉴定,郭某某已销售和待售的食用盐均为无碘盐,不符合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经公诉部门审查,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郭某某明知自己购进的食用盐不含碘,而向农民群众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案,市院领导高度重视,分管公诉工作的李践锋副检察长带队赶赴怀来县检察院详细了解案情,现场指导案件办理。市、县两级院公诉检察官经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该案是一起危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应在公诉的同时一并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确履行检察职权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市院全程指导下,该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由怀来县院穆春检察长亲自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郭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受害群众及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召回无碘盐,媒体宣传的相关费用。

  本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同时为全市办理涉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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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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