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焚烧秸秆,抓好农村秸秆禁烧工作是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群众健康的现实需要,是实施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严禁焚烧秸秆的时间从每年10月1日开始到明年5月底结束,期间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和荒草等。 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处500-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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