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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怀来: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7-10-16 0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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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来县人民法院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怀来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河北省《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冀公法〔2015〕100号)和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到怀来县群众工作中心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越级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反映信访事项;信访人应逐级反映信访事项,对于越级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地方反映信访事项,属于非正常上访。对于多名信访人到有关国家机关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给予治安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6、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7、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10、信访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

  1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12、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3、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4、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15、信访活动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16、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17、以信访或者帮助信访为名,采用非法集资、收取劳务费等方式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

  18、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周围实施静坐、下跪、喊冤、拦截车辆,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举状牌(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

  19、在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呼喊口号,打横幅,张贴散发材料,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

  20、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22、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23、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2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25、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

  26、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27、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的。

  三、对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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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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